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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纠正一起错判故意杀人案

2000-07-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徐 冶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官晋东 我有话说

本报昆明7月11日电今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依法纠正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错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因怀疑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妻子王晓湘与公安干警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伺机报复。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杜培武约两人见面后,同乘一辆昌河牌微型车到玉龙湾玩。途中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车上,后连车带尸体又抛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

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培武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真实,杜培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杜培武以其没有杀人,也不知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关系,原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下作的假供述为由,提出上诉。

1999年10月,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够充分,故维持原判。

云南高院现经再审查明:被害人王晓湘、王俊波于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枪杀于昌河牌微型车内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云南高院认为,根据现已掌握的新的证据,杜培武显属无辜。原审判决仍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了解,日前,云南有关政法部门正在总结造成这一错案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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